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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共政策绪论



知识点二:“公共”概念透视


一、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应该有严格的区分。公共空间是提供给大众使用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在这个空间中活动,于是你的权利只是与他人分享空间,而不是独占空间。如果是100个人在同一个空间,那么你占的空间应该是1/100,因此你就要尽量照顾到另外99个人的权利。比如,为什么在公共场所不能大声喧哗,那是因为不能妨碍他人的去权利,他人有享受安静和不被打扰的权利。如果你旁若无人、不管不顾,公共道德约束不了你的话,那么公共权力可能就需要出场了。

二、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分析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分析的架构是通过透视“物品”这样一个概念分析公共与私人领域的有关问题。

所谓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指那些能够被所有人得到的物品或服务。换句话讲,如果把公共物品提供给任何一个人,那么也必须提供给所有的人。对单一消费者而言,该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其价值。所谓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则是指那些通过市场选择而被个人消费的物品,而且只有那些为之付费的人才有权力对其进行支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的主要特征表现于它的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它们向所有人,不具有排他性。而私人物品却不是这样,它带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

纯粹的公共物品毕竟是少数,更多的则是“准公共物品”或不纯粹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或服务经常仅有利于社会中某些团体和个人,有时还需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或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定额定量地分配。如果单纯从物品角度考虑的话,公与私的概念很难有一元化的解释。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的关系。

三、公共职能

公共职能就是建立在集体而不是个人基础之上的、用来满足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群体需求的一种活动。到底应该由来开展公共活动和行使公共职能?是公共(政府)部门还是私人(企业)部门?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不能仅依赖于理论上的教条,而应该更多考虑客观的实际情况。

公共活动是复杂多样的,公共职能并不是必须得由公共部门独家行使,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同的职能表现形式。

四、公共问题

毫无疑问,有些问题具有私人性质,有些问题具有公共性质。公共政策要处理的是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其中的道理就是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有限的,不应该是无限的。任何问题,都可以从私人性和公共性两方面做出区分。政府要管具有公共性质的问题,而尽量不要去干涉私人性质的问题。政府不是全能的,不能什么都去管,如果什么都去管,一定是管不了也管不好。

五、公共利益

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意义,公共利益能够有效解释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必要性的主要界限,是把握公共政策目标性的主要依据。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包括国家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集体利益在内的公共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如果要正确界定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标准:公共、合理、正当、公平。

六、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一般指由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机构行使的权力,它在保证社会稳定、维持良性互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任何非公共的私人权力都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想对于非公共领域的团体或个人而言,公共权力往往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然而,“政府不是天使”,“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公共权力不可避免地要交由具体的机构或个人去形式。这样,“执行公务”时便会出现实体上的公共性与形式上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扩展权力的冲动和角色表现的悖论。因此,为了有效抑制这种非理性的冲动和角色的错位,就应该为公共权力划定法律界限。对私人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共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只有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制约,才能保证私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良性运行。

七、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也称“社会秩序”,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而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共同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公共秩序,是关系到国家公共利益的大事,是社会生活和谐和稳定的基础。

八、公共治理

对于公共事务的治理,有三种富有影响的模型为人民所熟知,即哈宝的公地悲剧模型、纳什的就困境模型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这第三大模型都揭示了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个人理性的结果却是集体选择的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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