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商务谈判思维



单元二、商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维护


10.2.1商务合同的签订

10.2.1.1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

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0.2.1.2商务合同及其特征

商务合同是指在资本经营(含智力经营)中,从事货物交易业务(包括各种无形财产的交易业务和各种服务咨询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在相互间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务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下几个特征:

1.商务合同是商主体之间订立具有商事性质的合同。而商主体由商法人和商自然人组成。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它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公司和其他企业。商自然人主要是指个体商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商务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有时还须遵守国条约和国际惯例。

3.商务合同是以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即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协议。

4.商务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基本内容与目的,合同设有货物买卖合同、商品转让合同、技术贸易合同、技术合作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联营合同、金融活动合同(包括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等)。

案例三十七¹合同成交的符号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一个月以前在上海的一次展览会上,张先生代表公司与江苏的一家新客户就销售事宜进行了初步的谈判,双方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谈判,在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达成共识,但在货款的付款期限、支付方式以及交货期、运费承担等方面仍存在异议,双方决定另约时间继续商淡此次未达成共识的内容。在谈判结束时双方就达成共识的内容起草了一份会谈内容,双方当场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客户要张先生回公司后将该会谈资料盖好公章后传真一份给他,以便作为双方下次继续谈判的依据。张先生按要求传真了该资料,期待双方的再次续谈。

从上海参加展览会回来后不久,由于国际国内的钢材料价格猛涨,张先生公司的产品价格也随之提高了不少,一个月后张先生打算约江苏的那位新客户继续就销售事宜淡判,于是在邀约对方之前,先向对方通报一下产品价格上调的事情,对方得知消息后非常气愤:“上次我们在上海不是谈妥价格了吗?怎么说变就变?我们没必要再谈了!”对方挂断了电话。

一个星期后,张先生的公司接到从江苏一法院发来的起诉通知,公司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张先生打电话问法院后才知道是江苏那家新客户向法院起诉张先生他们公司违约了。

张先生做梦都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10.2.1.3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内容

1.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即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合同内容的载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口头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十八“口头”也有效²

某包装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经常发生买卖业务。2007年1月,包装公司应服装公司的口头协议又向其供应纸箱一批,计价款2318.70元。2007年10月,包装公司向服装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服装公司也办理了相应的税务抵扣手续,但并未支付上述货款,后包装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货款。而服装公司辩称该协议只是口头作出的,不能作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服装公司支付原告某包装公司这笔价款。

(2)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书面合同最大的优点是可以使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因此,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这是指上述两种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即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根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发盘人在发盘中已经表明受盘人无需发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为作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均属此种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务合同条款规定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主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和能否履行。由于商务谈判可以分为货物买卖谈判、投资项目谈判、技术贸易谈判、索赔和劳务谈判等,商务合同的内容也是很复杂的,我们以常见的货物买卖谈判作为研究内容。

(1)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具有一定外观形态并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商品达成共识的一种文字描述,又称标的物条款。就一般商品而言,只需在合同中列明双方意欲买卖的商品名称,如红小豆。但如果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时,为明确起见亦可把商品的品质规格条款合并。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固定不变的格式,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予以确定。在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容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

第二,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第三,如果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名称,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出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

第四,必须考虑品名与运费的关系。目前通行的班轮运费是按商品规定收费标准,但由于商品名称并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不同的现象。从这个角度看,选择合适的品名可以节省运费开支、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理应引起注意。

案例三十九:关键的品名³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装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先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装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2)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对于数量条款,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注意双方因习惯不同而引起的计量概念上的差异。如在计算重量时有的指净重,而有的则指毛重;有的指装船时重量,而有的则指卸船时的重量。

第二,注意双方在计量单位上是否有差异。在国际贸易中尤其要注意计量单位,如吨有长吨(2240磅)、短吨(2000磅)、公吨(2205磅);加仑有美国加仑(3.78升)、英国加仑(4.54升);担有中国担(110.2磅)、美国担(100磅)、英国担(112磅)。

第三,注意重量计算方法上的差异。如关于皮重的计算就有实际皮重、习惯皮重、平均皮重、约定皮重等不同的计算方法。

第四,遇到实际交货数量难以完全符合要求数量的交易商品,要注意谈判容许的数量机动幅度。

第五,对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损耗的商品,要明确何时与何地核查商品的数量,以便作为付款等方面的依据。

(3)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对货物品质的具体约定。在订立品质条款时,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注意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结合,也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第二,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第三,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4)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是指国际贸易合同中表明价格条件的款项。是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一般包括单价、交货机动幅度(品质和数量)的怍价和总值。在规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

第二,根据船源、货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   

第四,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   

第五,参照国际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第六,如交货品质、交货数量有机动幅度或包装费另行计价时,应一并订明机动部分作价和包装费计价的具体办法。

第七,单价中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和装运地或卸货地名称,必须书写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5)包装条款

在交易活动中,由于包装条件涉及双方的利益,所以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需要洽谈包装条件,并在合同中表明。包装条款是指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第二,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第三,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① 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② 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③ 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案例四十:几个字母的“损失”⁴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 IN WOODEN 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 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自行车商人C ,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认为,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几个字母其实也关键到影响合同是否成立,也影响到A是否构成违约,而A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违约了,要赔偿C的损失,因小失大了。

(6)货物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及检验条款

①货物装运条款。货物装运条款是商务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它直接关系到货物的运输和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它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是商务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装运时间。装运时间也称装运期,如果卖房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

第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是货物开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货物最终达到的港口。

第三,分批装运和转船。分批装运是指将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转船则是指因货物没有直达船或直达船一时没有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要通过中途转动。

②货物保险条款。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等,应用最多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③货物支付条款。支付条款是对货款支付的货币、金额、方式、支付时间的规定,是买方对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货物支付条款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

第二,支付工具,即是货币还是票据,一般是采用票据中的汇票;

第三,支付方式,指是采用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有些情况下也采用托收的方式;

第四,支付的时间与地点。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贷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④货物检验条款。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7)不可抗力条款

商务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第二,不可抗力的后果。不可抗力的后果有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三,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与方式。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需要在条款中注明。

第四,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若一方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证明文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分会出具;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

(8)索赔条款

商务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主要有两种规定方式: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一般的买卖合同大多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类商品的合同中,需要加入罚金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除了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利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偿金额等项目。

罚金条款适用于卖方交货延期,买方推迟开立信用证或推迟接货等场合。罚金的数量一

投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来计算,且规定最高限额。

(9)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仲裁地的规定。贸易双方对仲裁地的确定一般都十分关注,都力争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地方,尤其是力争在本国仲裁。

第二,仲裁机构的选择。国际贸易仲裁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成立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

第三,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在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依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仲裁裁决的效力。在仲裁条款中应规定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仲裁费用的承担。在仲裁条款中应明确规定由何方承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

案例四十一:不可不知的商贸术语

张一刚上班不久,一次由于商贸术语弄错,险些让公司利益受损,他决定要恶补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你也来学一学吧!

(1)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FCA (Free Carrier)。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6)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10.2.1.4商务合同的订立程序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以及订立合同的过程。整个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既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又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对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条件具备时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承诺常又称为“收盘”或“接盘”,它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环节。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背景资料10-1

合同签证怎样进行⁵

合同签证,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项制度。它可以及时地纠正合同中未依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条款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制止违反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减少纠纷。

合同签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当事人的经济合同文本;②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③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④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建筑合同还需技术资格证明等)。

合同签证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是否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内容是否合法,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标的是否为国家限制流通物。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表述是否准确,文字是否清晰,包括不能有错别字,合同的几大要素是否具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3)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其更换的时间、范围、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4)资信证明(注册资金和信誉程度的证明)。

签证后的经济合同有签证机关(工商部门)的印章、签证人的签名,工商部门还会对通过签证的经济合同发给《经济合同签证书》,对不坚持原则任意签证给当事人代带损失的,要追究签证人的责任。

3. 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务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务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0.2.2商务合同的履行

实践证明,在履约过程中常常容易出现问题、分歧、争执甚至诉讼。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客观条件环境的变动,致使执行合同发生困难。二是合同当事人主观原因导致,如再次盘算后觉得己方吃亏,于是想方设法赖账;或以次货、二手货充当合同标的货物交付,蓄意违约等等。所以,合同的执行与管理在实质上是谈判的继续。

1.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就是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商务谈判中的合同履行就是谈判双方在签订合法的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买卖行为、技术转让等内容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或者约定服务的履行。在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和规避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2)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应交合同管理部门及具体履行部门,以便按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和款额收款或付款。财务部门应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及时通知企业负责人。

(3)加强验收手续。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案例四十二:重要的票据⁶

费先生是浙江一家电子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他新开发了江苏昆山的一家新客户,双方就供货事宜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最近费先生接到该客户的第一个订单,要求一个星期后交货。于是费先生按公司的要求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货到付款,支付方式是银行汇票,运费由卖方承担。费先生按客户的要求按时送货上门,对方验货后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货款。在回公司的途中,费先生与驾驶员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餐厅用餐,此间他们身旁装有货款酌皮包被盗……

2.商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变更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案例四十三:转让的限制⁷

2001.11王莫(wangmo)从万科集团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时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购房人如将该房转让他人时,应事先经建设银行书面同意,并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另规定,借款期间,购房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合同签订两日后,银行将借款划入万科账户。

2002.2王莫与万科达成协议,由万科自2002年5月起回购王莫所购房屋,并约定由万科承担王莫原来承担的一切责任。银行对此并不知情。王莫自2002年8月起未向银行偿还本息。

2003.3银行将经催收不还的王莫告上法庭。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正,即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案例四十四:没有“金刚钻”的纠纷⁸

茂升商场与丫丫童装厂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茂升商场向丫丫童装厂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茂升商场向丫丫童装厂询问货物是否备齐,丫丫童装厂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丫丫童装厂送货上门。5月4日,茂升商场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丫丫童装厂处,发现丫丫童装厂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茂升商场提出因丫丫童装厂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丫丫童装厂不要生产了。丫丫童装厂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茂升商场同意丫丫童装厂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茂升商场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茂升商场提走。5月20日,丫丫童装厂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丫丫童装厂告知茂升商场,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茂升商场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丫丫童装厂退回9.5万元货款。丫丫童装厂拒绝退款,茂升商场遂向法院起诉。

10.2.3商务合同争议的处理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实质是对合同有效性的维护。认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在客观上具备4个条件:

当事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并非因不可抗力所致;

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失; 

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和有关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争议的处理方法

商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总是存在不一致,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各种权益纠纷的产生,即商务合同的争议。商务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

(1)协商

合同纠纷的协商是指在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法》以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直接进行磋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取得一致意见,自行解决合同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商务合同纠纷,不必经过第三者,既可以免伤和气,避免事态扩大,也可以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经济合作关系。

(2)调解

调解是指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协高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等申请调解,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并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为先决条件,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调解通常有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两种形式。通过调解方法使问题得到恰当解决,是合同管理机关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基本方法。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解决方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方案或利用调解人的威信促使当事人接受某种解决方法。

(3)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协议,根据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判断,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仲裁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又有法律强制性,它是使用非常广泛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4)诉讼

当事人没有在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诉讼是解决商务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所谓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依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审判程序来解决商务合同纠纷的一种方法。

处理合同纠纷的种种手段,其本质均在于维护合同而不是摧毁合同。合同得以维护并按其标的内容执行,才是商务谈判的最终成功。



¹资料来源:赖月云.商务谈判理论与实训.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²资料来源:http://www.qd148.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88

³资料来源:龚荒.商务谈判:理论、策略、实训.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⁴资料来源:http://yingyu.100xuexi.com/view/mustdata/20100830/A9A79D45-CFA7-49B8-915B- 24B9F469F407.html

⁵资料来源:杨群详,郑承志.商务谈判[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⁶资料来源:赖月云.商务谈判理论与实训.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⁷资料来源:http://law.qiaogu.com/info_427855/

⁸资料来源:http://news.9ask.cn/htjf/htzhongzhi/htjc/201101/10683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