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学习下面的案例
谈判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刑法上的辩诉交易
英美在美国司法史上,辩诉交易据说已经存在100多年了。刚开始是私下进行的,后来才逐步公开,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个案件的判决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从内容上看,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谈判,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控诉方在指控罪名方面降低其指控等级,或者在量刑方面建议处以轻刑,从而使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宽容。双方达成的协议,最后由法官确认才是合法有效的。这跟英美国家对抗式审判方式密切相关。首先,陪审团审判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审判结果带有不可预见性。检察官自认为能胜诉,但是陪审团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定罪。辩方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使一个人无罪,他被陪审团定罪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事先都很难预见。正是陪审团制度的不可预测性促成了辩诉交易的流行。还有,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限划得不像大陆法系那么清楚。民事诉讼当中,如果当事人自愿承认,法院就不需要展开调查了,他的承认免除了对方的举证责任。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只要被告人自愿对法官承认他犯罪,法院可以不组织陪审团审判,直接转入量刑程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承认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供述在法律效果上是一样的,这样就为辩诉交易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础。“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