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P2P模式的概述
11.1.1产生背景
P2P(personal to personal)网络借贷起源于P2P小额借贷。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商业模式,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与“线上”并行,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其客户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类是需要贷款的客户。通过这种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阶段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
目前,P2P网上借贷服务的贷款对象主要是短期、小额借贷者,借款金额在数百元到30万元内,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内。网上贷款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个人资金周转,比如租房、装修、买电脑、结婚、旅游等等,另一类是创业借款,以帮助投资者和创业者更好地应对由于资金不足而引发的各类危机。
国外主要模式
作为新型的理财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较为完善,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广为接受。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出借人实现资产增值,也有利于借款人方便快捷地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这两个平台提供c2c的金融服务,实现用户之间资金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
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开始运营。在zopa网页上,资金出借人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的时间,其中有些人提供的利率相对较低,但对借贷人信用度要求较高;而如果利率较高,出借条件则相对宽松。与此同时,需要资金的人也可以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由于没有中间机构,出借方和借款方都可以找到最符合自身要求的交易。因此,z叩a也考虑到了个人对个人借贷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该公司为用户提供了一个配套系统,把出借资金分为50笔,出借人的钱实际上同时借给了50个不同的借贷者,而且同一个人不会获得两笔钱。因此,即使有人拖欠不还,出借人面临的风险也大为降低。除此之外,借贷双方还将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zopa每月都会整理偿还记录,如果有人没有按时还款,该公司同样会采取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补救措施。
Prosper在2006年2月上线运营,其功能同Zopa类似,但运营模式有所区别。资金需求者只需在Prosper网站输入需要借贷的金额,就会自动出现最高利率;资金出借人则可以寻找自己满意的金额与利率,同时参考借款者的信用,再以自己愿意提供的金额和利率竞标,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Prosper将借款者信用等级分为从、A、B、C、D、E六个等级。信用等级高的借款者的借款利率较低。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而出借者则可以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因此能够实现双赢。Prosper需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在概念上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
一般来说,资金出借者可以通过Prosper或z叩a获得更多回报。Prosper支持的贷款利率为5.55%到30.99%,贷款利率越高、风险越大。Prosper和zopa主要依靠用户费用获利,借贷双方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国内发展情况
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于2012年进入野蛮生长期,无明确立法。根据日前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P2P网贷平台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
拍拍贷模式
这种模式通常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方式,与Prosper相类似。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给出借款最高利率。出借人通过竞标的方式,所提供的利率最低者中标。这种模式中借方和贷方属于自行交易,P2P网贷平台不承担相关责任,只起到中介作用。如果发生坏账,P2P网贷平台只退还手续费。典型的代表有拍拍贷和人人贷。
宜信模式
这种模式无抵押有担保,通常,P2P网贷公司会将出借人提供的款项打散出借,并且借款人要经过平台的筛选。同时要求借款人按月还款,出借人可以了解每一笔业务的动态信息。这种模式的信贷风险较小,一旦出现借款不还的现象,P2P平台会赔偿本金和利息。典型的代表是宜信公司。
助学平台模式
这种模式下的P2P借贷通常会将有严格的审核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接受大学之外教育的学生。在学生身份的确定上要经过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电子邮件认证和学生证认证五道程序,审核十分严格。助学平台模式的P2P平台会与部分指定高校进行合作,一旦借款合同成立,资金会转到学校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借款学生。借贷风险由网站和学校共同承担。典型的代表是齐放网。
11.1.2 经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国内于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2年国内P2P进入野蛮生长期,但并无明确的立法。
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
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
“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模式。
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是一条非典型的道路--P2P的线下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
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11.1.3 经营规则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08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11.1.4 市场需求
就P2P网贷的需求侧来看,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
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有着生长、发育乃至壮大的基因。
就P2P网贷的供给侧来看,由于其为市场提供了一种灵活自主的投资方式,且赋予投资者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相比于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有其独到的优势,受到一批投资者的青睐。正因为此,网贷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具备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由于P2P网贷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间金融的属性,加之目前国内网贷市场没有受到制度的强制约束,这使得其领先于整个金融系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因此网贷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为观察民间信贷市场的窗口。进一步来看,随着网贷平台与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推进,本地化趋势将使得其作为区域信贷供求观察窗口的功能不断凸显。而这可以为我们从微观上观察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新的、可行的途径。
第一是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
第二则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
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点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11.1.5 发展趋势
优点
年复合收益高
普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也一般在10%以下,与网贷产品动辄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没法相比的。
操作简单
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
开拓思维
网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
缺点
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面对社会筹集资金。而与之相对应的P2C,P2P网贷的升级和进化版。P2C依然是面向社会筹资,借款主体则是以企业借款为主。P2C模式的首创网贷平台,其借款人为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的企业。相较个人而言,企业的信息比较容易核实,还款来源更稳定。
2012年P2P网贷入选“2012年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中唯一入选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互联网金融才大潮初起,当前的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情况一定不会长期持续下去。P2P健康发展的前提可能是要经历一些风雨,淘汰一批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甚至要打击掉一批借着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我相信,经过洗牌之后,一些巨型的、有实力的网贷公司或许将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并且专注做平台的P2P公司将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
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推测,如果政策法律环境没有显著恶化,我预计再过个三到五年,我国或许将成长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公司,可能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与本轮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合作,并且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拿到投资后做进一步的区域扩张和功能优化。
由于当前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体制尚未成熟,P2P行业还过于脆弱,坏账风险以及政策风险一直是P2P网贷企业的心病。2011年7月,积累了10万注册用户、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宣布因为资金短缺将关闭,银监会随即发布“风险七条”提出警示,更是一度让整个行业陷入绝境。
但可以看出,电商、P2P网贷平台、银行三者不是完全竞争的关系,而也存在较大的合作机会,在亦敌亦友的微妙关系中互相扶持、相互竞争。电商企业、银行、P2P网贷平台企业,谁都有可能被整个合作链中排除在外,也可能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在这方面,阿里信贷的地位短期内仍难以撼动,其更大的风险来源于内部风险控制,受外部影响较小。 2015年4月14日,“接地气”成中国P2P平台发展关键。
案例11-1-1:
P2P网贷公司为何频现“跑路”潮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作为互联网金融组成部分的P2P网络贷款也迅速成为“互联网+”时代颇受争议的热词。据网贷之家最新统计,今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或提现困难的公司多达677家,其中大多数问题平台成立时间比较短,注册资本金多在1000万元左右,超过5000万元的平台仅有几家。另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全国新增P2P网贷平台约60家,环比下降28.6%,继续创年内新低;同月,新增问题平台51家,环比下降56%,其中有3家平台于上线当月出问题。这些P2P问题公司导致13万名投资者遭受损失。
近来的P2P网贷平台“跑路”潮揭示了“高收益、高风险”这一永恒定律。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主要分为提现困难型、“跑路”型和停业型三种。其中,有的公司一开始就抱“捞一票就走”的打算,纯属骗子公司;有的公司初衷是好的,但项目运作后出现问题,无力继续支撑。还有的公司虽然前期有风投公司加入,但中期投入过多而无回报,违反了市场规律,后续自然没有“接盘侠”,然而,这些平台或公司对外仍宣称有高额回报以吸引投资者。以近日报道的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联”)为例,其对外称月息高达5%(年化收益率达60%),而金融联在与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时,则通过其子公司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金融联只是担保方。截至今年3月,金融联对外公布的债务高达22亿元,初步统计受损投资者已有200多名。
P2P网贷乱象丛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监管措施“落地”难。监管层虽然出台了互联网金融相关指导意见,但却缺少具体的执行细节。从资金监管层面看,商业银行执行网贷资金托管尚未实现全覆盖,某些公司宣传的建立资金池、平台担保、第三方监管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监管,徒有其名而不具其实,使得P2P网贷公司有条件“跑路”或者违规。
信息不对称,是另一大罪魁祸首。投资者无法获得关键信息,无法获悉P2P网贷平台实际操作的手法和风险,甚至还有一部分P2P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信息是虚假的,采用的手段是诱导性的,最终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因此,投资者应深刻理解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的道理,以资金安全为首要投资原则。
自今年7月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P2P网贷市场开始“洗牌”,一些公司出现“跑路”潮,应该说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另一方面,美国P2P网贷公司lengding Club近日成功上市,给国内P2P网贷市场一个积极的信号。未来,如果监管细则更加明确,相关资金接受商业银行的规范监管,运作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地披露,风险预警能真正到位,那么,P2P网贷行业发展仍具有可持续性。
对电信运营商而言,涉足互联网金融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时代要求的,但一定要以风险可控且符合监管要求为原则,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与合作的过程中,既要保障用户不受损失,又要维护好自身品牌,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循序渐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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